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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285

  • 黄**与四川省**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一)关于四川省**民法院在执行(1998)自中法执字第61号案件中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问题。四川省**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义务时,对其在建工程进行查封,委托估价鉴定,委托拍卖等程序均不违反当时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关于黄**提出超标的保全、执行的问题。本案保全和执行标的物为在建工程。在未进行结算、评估前无法确定在建工程的价值,且整个在建工程无法分割成独立的个体,整体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而四川省自贡市中

  • 赔偿请求人徐**、管**、徐**申请眉山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徐**、管**、徐**以眉山市看守所对徐**未尽到及时救治义务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眉山市看守所的主管机关眉山市公安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2.眉山市看守所对徐**是否尽到了及时救治义务;3.徐**的死亡与眉山市看守所的羁押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 姚**与北海**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海城区检察院以姚**犯合同诈骗罪向海**法院提起公诉后,海**法院一审对姚**作出了有罪判决,姚**不服上诉后,本院二审发回海**法院重新审理,在海**法院重新审理期间,海城区检察院以北海市公安局认定姚**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

  • 洋浦**限公司与儋州市人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儋**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据此,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人美**司以儋**法院在执行(2014)儋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美**司与被执行人六**司联营合同执行一案中,因执行错误

  • 郑**申请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洪山区检察院于1996年2月28日通知当事人郑**其涉嫌受贿一案被撤销,但对其扣押的财产至今还有部分没有返还给郑**,那么,洪山区检察院对郑**的侵权行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从1987年5月18日一直持续到1996年2月28日;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从1987年5月19日一直持续至今。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批复》(法*(1995)1号)的有关规定,洪山区检察院对郑**立案侦查、扣押财产、收容审查等行为虽然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检察机关

  • 王**申请莱阳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莱阳市人民政府规划的五龙河综合治理工程,是利国利民、为公共利益的项目,所涉人员应积极支持,王**认为施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协商、行政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解决,在未得到依法确认其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多次阻挡施工,经镇政府、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劝说情况下仍采取阻扰,甚至打骂施工人员的行为,莱阳市公安局依照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合法,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王**的时间为23天,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

  • 严**与万载县人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认为,1、赔偿请求人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羁押后,万**法院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对严**作出有罪判决,后万载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严**作出不起诉决定,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万**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2、严**被羁押1020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但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3、严**妻子石某某出具的领条能证明万**法院已将严的随身物品交还,严**的财产返还清单只是根据其口述整理,

  • 韩某某与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韩某某要求赔偿侵害人身、名誉损失精神抚慰金等60万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翁**与镇江**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中,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翁**的执行申请及时立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两次与翁**进行谈话,

  • 邓海棠与宜章县人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宜**法院认为,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该院在审理谭*来与赔偿请求人邓海棠、广东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院未对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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